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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金属加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工作措施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文件精神,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就业工作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力保重点企业用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对辖区内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开展用工需求摸查,用工需求信息及时归集到“就业超市的急聘模块”。多渠道发布重点企业的招聘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供需匹配、组织跨区域招聘等方式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50人(含)以上的,补助2.4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5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9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三、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用工。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符合条件主要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补贴金额根据2020年1月、2月社保增员人数,按照1000元/人标准予以确定。经各区认定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所需资金由各区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

    五、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符合借款人条件的,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贷款担保和贷款发放相关手续。

    六、加强对农民工等返岗劳动者的疫情防控。及时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发布本市关于企业开复工时间的要求。按照保障城市运行、为市民服务的要求引导农民工等返岗劳动者分批返京。针对农民工流动特点,编制发放通俗易懂的预防手册,指导农民工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后的相关防护。

    七、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简化优化就业手续,推动“不见面”签署就业协议,办理就业、升学、出国(境)手续。适当延长招聘、体检、签约录取、引进审批、就业报到和求职创业补贴办理时间。

    八、重点抓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九、做好劳动用工指导。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

    十、防止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十一、推广人力资源服务线上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停组织各类现场招聘活动和劳务协作活动,各类人事、职称和资格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适时延期进行。加大网络招聘会、远程面试和在线职业指导力度,积极推行网上服务、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公,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人群聚集。大力推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网上服务、掌上服务,优先应用档案影像,减少实体档案转递。

    十二、保障日常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日常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工作,合理调整并公示服务时间,切实落实消毒、通风、清洁等防疫防控要求,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对入场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关心指导,提高个人防护意识,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要密切关注来自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节后返城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依法查处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6日